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8-20 11:40:00
陕建发〔2015〕194号
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规划局、建委)、城市建设管理局(市政公用局、城市管理局、园林环卫管理局),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、市政管理局,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、规划局,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神木县、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:
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道路的管理,规范城市道路开挖行为,减少和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,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,根据《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省厅对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情况进行了调研,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进行了测算,制定了新的《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》。
现将新的《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》(详见附表)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
附表
陕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
序号 | 项 目 | 单位 | 取费标准(元) |
1 | 普通水泥砼路面 | ㎡ | 622 |
2 | 沥青砼路面—主干道 | ㎡ | 723 |
3 | 沥青砼路面—次干道 | ㎡ | 645 |
4 | 沥青砼路面—背街小巷 | ㎡ | 546 |
5 | 石材路面 | ㎡ | 744 |
6 | 透水砖人行道 | ㎡ | 382 |
7 | 石材人行道 | ㎡ | 499 |
8 | 普通水泥砼道牙 | m | 237 |
9 | 石材道牙 | m | 412 |
10 | 挖运土方(垃圾) | m3 | 105 |
11 | 回填土 | m3 | 123 |
12 | 回填二灰石 | m3 | 285 |
13 | 管道连接修复费(砖砌检查井) | 处 | 9405 |
备注: 1、建成周期系数:一年内5、二年内4、三年内3、四年内2、五年以上1,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日期的时间。 2、收费总额=取费标准x挖掘数量x建成周期系数。 |
备注:
1、建成周期系数:一年内5、二年内4、三年内3、四年内2、五年以上1,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日期的时间。
2、收费总额=取费标准x挖掘数量x建成周期系数。
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5年9月1日